转发: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18年度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检查评估工作的通知

2018-07-04

  深人社函〔2018〕1085号
各区人力资源局、各新区社会建设局,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含学院、学校、培训中心,下同)管理,提高办学质量,促进职业培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和要求,决定对我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开展2018年度日常巡查和评估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巡查和评估目的
  通过日常巡查,规范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提高培训质量,促进健康发展。通过评估,推动职业培训机构改革,增强其适应市场的能力;促使职业培训机构进一步明确办学思想,总结办学经验,提高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进一步加强对职业培训机构的综合管理,规范办学行为,促进培训市场不断规范和健康发展。
  二、巡查和评估范围
  (一)巡查对象。
  本次日常巡查对象为经我市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同意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二)评估对象。
  1.经我市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同意设立,2018年10月31日前办学备案证(许可证)到期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2.参加2016年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评估,已完成整改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3.属于2016年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评估对象但未参加2016年评估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4.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三、巡查和评估内容
  (一)巡查内容。
  1.本次日常巡查工作内容主要检查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在规范办学方面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招生广告、培训项目、收费备案及收费标准、培训秩序等;
  2.针对有电气类培训项目的培训机构,检查关于电气安全知识教育课程或内容设置。
  (二)评估内容。
  1.基本设置规范。根据办学范围,重点检查培训场地、培训项目和层次等是否与办学范围一致。同时,检查场地条件、师资配备、实训设施等是否满足职业培训机构设置的基本条件。
  2.培训管理制度建设。检查是否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包括培训教学管理、学员管理、财务管理、设备管理、实训管理、生产安全、应急处理等。
  3.学员参加鉴定情况。检查在组织学员参加职业资格鉴定考试过程中各环节是否规范,特别是对同时设立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职业培训机构进行重点检查。
  4.招生宣传。检查是否依法依规开展招生宣传工作,招生简章、广告宣传管理是否规范。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虚假宣传、夸大宣传强拉生源、“有偿”招生、超办学范围招生等违规情况。
  5.党建工作。对照《关于印发〈广东省民办职业培训院校党建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粤人社发〔2013〕206 号)要求,对是否按要求设立党组织、健全机构党组织管理和组织党员过组织生活等方面进行检查。
  6.安全管理。根据《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督查检查办法〉的通知》精神以及我市安全生产有关规定,重点在校园安保、实训设备安全管理、校园消防安全、校舍建筑安全、卫生安全、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方面,检查是否建立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应急安全管理机制和较完善的日常安全管理等。
  四、巡查和评估工作组织机构
  (一)成立巡查和评估工作领导小组。
  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分别成立评估工作小组。市人力资源保障局统筹全市检查评估工作,委托市职工教育和职业培训协会承担全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巡查评估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各区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督促所辖区域培训机构参加评估并接收机构提交的自评材料(附件1、2),然后交至市职工教育和职业培训协会(联系人:于丹丹;联系电话:83243813);在评估期间可派工作人员随同专家一起参与评估工作。
  (二)建立评估专家组。
  市人力资源部门组织专家建立评估专家组,成员不少于7名(含组长1名)。
  (三)评估工作经费。
  评估工作经费由市人力资源保障局承担,不以任何名义向民办培训机构收取任何费用。
  五、巡查和评估安排
  (一)巡查工作安排。
  1.前期准备(7月13日前)。
  编制《深圳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教学秩序检查指南》和巡查记录表、组建巡查工作组及巡查安排表。召开巡查工作组动员会议及培训。
  2.督导巡查阶段(7月14日-10月31日)。
  组织15个工作小组分别对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开展日常巡查工作。
  在巡查过程中发现问题,巡查工作小组应及时通报各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由各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督促相关机构进行改正。
  (二)评估工作安排。
  本次评估工作分六个阶段进行,包括准备、自评、申报、评估、审核、公告等阶段。整体评估工作于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
  1.前期准备(7月13日前)。
  拟定评估方案、通知、评估标准及评分表、评估申报审批表和培训等准备工作。
  2.自评阶段(7月14日至8月13日前)。
  各机构根据评估标准,对照本单位实际进行自评。在自评基础上在线申报填写《2018年度深圳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评估表》(附件1)和《深圳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评估申报审批表》(附件2)(申报网址:http://120.25.121.70:89/admin/Login/
  LoginIndex?ReturnUrl=%2F),并加盖公章(各一式两份)送至各区人力资源部门。
  3.评估阶段(8月14日至10月31日)。
  专家分组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进行评估。
  4.公告阶段(12月31日前)。
  由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将评估结果在官网进行公示,公示后无异议的,在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官网发布评估结果。
  六、有关要求
  (一)巡查和评估工作是加强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和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确保质量,达到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发展的目的。
  (二)各培训机构应正确对待评估工作,本着实事求是,以评估促发展的态度,做好相应工作,确保评估顺利进行。评估专家应遵守评估纪律,确保公平公正,客观评价。
  特此通知。
  附件:1.2018年度深圳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评估表
  2.深圳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评估申报审批表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6月29日
  

 

附件:
1.2018年度深圳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评估表.doc
2.深圳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评估申报审批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