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17年度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2017-06-23
   深人社发〔2017〕71号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工程,提升我市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能力和综合素质,根据《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现就做好我市2017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通知如下:
  一、学习内容和形式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学习内容主要包括公需科目、专业科目和选修科目三类,每人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或72学时。其中,公需科目学习任务为3天或18学时,专业科目为7天或42学时,选修科目为2天或12学时。
  (一)公需科目。公需科目是指全体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掌握的政策法律法规、基本理论、技术、信息方面的知识,学习内容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行政部门、行业组织确定。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17年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学习指南的通知》(粤人社函〔2017〕141号),2017年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学习内容确定为“大数据前沿技术及应用”、“以供给侧改革推进跨区域产业共建”、“工匠精神与广东制造”3个专题。专业技术人员从确定的学习内容中任意选择1~3个专题学满3天或修完18学时,均可认定为完成公需科目学习任务。专业技术人员可通过“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平台” (网址:https://gxk.szjxjy.com.cn)参加2017年公需科目免费学习。
  (二)专业科目。专业科目是指本行业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掌握的新理论、新技术、新信息以及行业内不同类别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的知识,学习内容由省有关行政部门或者全省性行业组织确定发布,已发布的学习指南内容可在“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系统学习指南”页面查询(网址:http://www.gdhrss.gov.cn/jxjy)。
  (三)选修科目。个人选修科目是指专业技术人员完成所在岗位工作任务必须具备的理论、技术以及个人职业发展所需的各项知识。个人选修科目由专业技术人员和用人单位协商确定。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培训班、研修班或者进修班,参加学术会议、学术讲座、学术访问,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开展相关实践活动以及接受远程教育,均可视为参加专业科目及个人选修科目继续教育。此外,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科研获得专利、出版专著、发表论文等均可以按规定计算或折算专业科目及个人选修科目继续教育学时。
  二、学时申报及认定
  各行业主管部门、用人单位、施教机构以及专业技术人员应登录“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系统”(网址:http://www.gdhrss.gov.cn/jxjy),按照《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的管理办法》规定登记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审核认定继续教育记录,打印继续教育证书。
  公需科目学时计算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确认;专业科目学时计算按照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发布的专业科目指南要求执行,没有发布指南,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又没有提出审核要求的,参加培训、研讨交流、远程教育,参与课题研究、发表论文等专业科目的学时折算由用人单位确认;选修科目由专业技术人员和用人单位商定,参加培训、研讨交流、远程教育等的学时计算由用人单位确认。
  三、职责分工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是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活动的监督与管理,制定我市继续教育总体规划、统筹协调指导继续教育工作、实施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培训、审核认定公需科目学时、复核专业科目学时、核发继续教育证书等工作。
  有关行政部门、行业组织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系统、本行业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重点抓好本系统、本行业专业技术人员专业科目的学习培训,包括:发布年度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习指南;组织举办各类专业培训班、研修班、学术会议、学术讲座等;建设本系统、本行业网络学习平台,提供远程继续教育服务;审核认定专业科目学时并报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复核等。
  用人单位主要承担保障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和工资、福利待遇,组织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与个人协商确定选修科目学习内容,对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学时进行初审,对选修科目学时进行审核认定等。
  继续教育施教机构主要承担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年度公需课和专业课学习指南培训任务,开展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培训活动,重点是培训现代科学技术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以及与本专业有关的其他学科的专业知识,积极组织举办适应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的各类高新技术研修班。施教机构应及时向社会公布继续教育年度培训计划、办班时间、地点、规模、课程设置、收费标准等内容。
  四、相关要求
  (一)根据《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从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继续教育经费,额度不低于专业技术人员工资总额的1.5%;专业技术人员与所在单位协商后,承担应当由个人支付的部分继续教育费用。
  (二)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应当依法开展继续教育活动,按照确定的科目和课程编制教学计划并组织教学,突出专业能力培训;要建立健全教学管理制度,加大对培训项目需求和效果的评估力度,确保培训的时效性和实用性,切实提高培训质量和学员满意度;要严格按照粤价函〔2012〕823号文规定的科目和标准收费,同时要做好继续教育培训收费公示工作;要主动为参加继续教育的专业技术人员提供政策咨询、接受培训报名、订购参考资料、发放继续教育证明、申报继续教育学时、打印继续教育证书等服务。
  继续教育施教机构举办面授培训班,需于培训结束后两周内将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办班通知、课程安排表、收费情况说明、考勤签到表及未申报继续教育学时人员名单汇总表报送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开展远程教育的除以上材料外还应提供远程学习平台名称和网址。远程学习平台和课件应符合《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远程学习平台指导标准》的相关要求,学时记录可通过“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系统”自动送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会同有关行政部门、行业组织规范施教机构的继续教育行为,及时处理社会各界反映有关服务质量、违反法规等投诉信息,并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联合执法检查,严肃查处违规培训、收费和发证等行为,完善继续教育活动的监督管理。如发现施教机构存在培训目标不明确、教学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劣、发布虚假信息、提供虚假材料、借继续教育的名义乱培训、乱办班的情况,一经查实,在全市行业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取消继续教育施教机构资质。
  (三)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咨询电话: 83233502、83210779、83210778,监督电话:22669161、83236986。
  特此通知。
  附件:已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施教机构名单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