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16年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继续教育的通知

2016-04-29
各有关单位、考评人员:
  为加强我市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我局决定开展2016年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继续教育。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对象
  现有聘期内的考评人员均需参加继续教育。考评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情况将作为其续聘的重要依据。
  二、继续教育学时要求
  考评人员在聘期内需参加16学时的继续教育。
  三、继续教育方式
  题库有变化职业(工种)的考评人员须到各鉴定机构参加知识更新专题培训班,参加人员范围、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其余职业(工种)的考评人员可自主选择以下方式参加继续教育并计算相应学时:
  (一)参加技能人才培训活动。
  聘期内参加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含直属机构)、市职工教育和职业培训协会及相关部门和行业组织举办的技能人才相关培训班、专题讲座、网上学习等活动或担任授课教师的,按每天8学时计算。
  (二)承担技能竞赛专家工作。
  聘期内在经各级职业技能竞赛管理部门批准的各类技能竞赛活动中担任专家、裁判、督导员等专家工作的,按每次8学时计算。
  (三)发表论文。
  聘期内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知名刊物上发表论文的,按每篇16学时计算。公开发表论文,需有正式刊号的学术(技术)期刊,并与考评人员职业(工种)相关,且考评人员列入作者的前三名(含第三名)。
  (四)获得专利证书。
  聘期内获得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证书,且考评人员列为专利权人的前三名(含第三名),按每项16学时计算。
  (五)发表科研成果。
  聘期内获得国家、省、市科研成果的,按每项16学时计算。考评人员须列入国家、省、市科研成果的前五名(含第五名),或完成市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管理中心、市职工教育和职业培训协会组织的技改项目并获得成果且列入前三名(含第三名)。
  (六)出版教材。
  聘期内公开出版具有正式书号的与考评人员职业(工种)相关的教材,且主编或参编五万字以上的考评人员,按每部16学时计算。
  四、有关要求
  考评人员应积极参加继续教育,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努力提升技能水平和考评技术,以加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除题库有变化的职业(工种)外,其余职业(工种)的考评人员在聘期届满申报续聘时,需提供符合学时要求的有效的继续教育证明。
  特此通知。
  附件:2016年需参加继续教育的考评人员职业(工种)目录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4月28日
  (联系人:樊玉林、高书东,联系电话:82997901、881233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