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9年度技工学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2019-11-08

 

各民办技校和职业培训机构:

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9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9〕104号)和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19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深人社发〔2019〕63号)精神,现将我市2019年度技工学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安排

(一)职称申报受理时间为2019年11月11日至12月5日。

1.12月5日24时前,申报单位须在申报系统中将申报记录提交日常工作部门受理。在此时点前,未提交日常工作部门受理的申报记录无法继续申报本年度职称评审。

2.申报受理后,申报人须按时缴费,缴费截止时间为2019年12月13日。具体操作说明详见附件3《2019年度深圳市职称评审费用缴纳说明》。

(二)职称申报统一在深圳市人才一体化综合服务平台(https://hrsspub.sz.gov.cn/rcyth/website/)申报,申报系统于11月11日零时起开放

(三)受理专业范围:我市民办技校和职业培训机构教师申报技工学校教师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四)受理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强路1007号高训大厦16楼1607房;

(五)受理咨询电话:83243813、82997978

(六)职称评审业务投诉举报受理部门: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投诉举报电话88123617、88125926、电子邮箱zyjs@hrss.sz.gov.cn。

二、申报评审条件和有关政策

(一)申报评审条件。

1.继续执行2018年颁布的《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技工学校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人社规[2018]7号)文件精神。为方便工作,我们结合今年省、市职评部门的要求,将评审主要资格条件编制成《技工学校教师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评价标准汇总》,详见附件1。

2.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40号)要求,申报人应当为单位在职的专业技术人员,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博士后研究人员申报职称评审继续执行《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突出贡献人员、离退休人员、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和博士后研究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人发〔2004〕223号)的规定。广东省突出贡献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执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突出贡献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的暂行办法》(粤人社发〔2012〕38号)、《关于进一步改革科技人员职称评价的若干意见》(粤人社规〔2015〕4号)的规定

我市职称评审突出激励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职称评审导向,将技术创新和创造、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发明专利转化等方面取得的成绩,及所创造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因素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条件。科技人员的工作经历(能力)、业绩成果、论文著作等条件可按照《关于进一步改革科技人员职称评价的若干意见》(粤人社规〔2015〕4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学历、资历条件执行《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粤人发〔2003〕178号)、《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粤人发〔2005〕177号)、《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7号)在职称评审工作中,技工院校中级技工班毕业生与中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高级工班毕业生与大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与本科学历人员同等对待。

(三)推行代表作制度,重点考察研究成果和创作作品质量。申报人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在填写申报系统“业绩成果”、“获奖情况”、“论文、专著、会议宣读论文、专项技术分析报告(含未发表)”、“专利及著作(已登记著作权)”信息项时,勾选是否代表作,最多填报3项,代表作信息将在评审表中展示。

(四)论文著作条件执行各专业资格条件和《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论文发表刊物等级划分规定的通知》(粤人发〔2005〕300号)其中:

1.所提交的论文著作要求是获得现职称以来公开发表的,获现职称之前发表的或者与申报专业不相关的不得填报提交。

2.申报人仅填报提交最能代表自身专业工作能力和业绩的论文著作,原则上按相应专业资格条件“论文著作条件”规定的低限篇数填报提交。若所提交论文被中国知网(www.cnki.net)、万方数据知识服务平台(www.wanfangdata.com.cn)、中国期刊网(www.chinaqking.com)、龙源期刊网(www.qikan.com.cn)、网站收录的,需同时在网上申报系统填报该篇论文在其中一个网站的网址链接。

(五)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统一要求,确需评价外语、计算机能力水平的,由用人单位在职称推荐申报环节增加相关要求。在申报评审时不要求提供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

(六)专业技术人才申报两个系列职称或转系列评审,按粤人发〔2007〕197号文及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属转系列评审晋升的,应按规定先取得现岗位同级别职称。转换岗位的专业技术人才在现岗位工作满1年以上,可申报现岗位同级别对应职称。

(七)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规定,公务员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

(八)省外来深专业技术人员凭省外职称(特指非广东省各级职称管理部门核准的职称),可在我市直接申报评审晋升高一级别职称。其在省外(含军队、央企)通过人事部门授权的评委会评审获得的职称,2013年10月前经市或区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的,上传资格证书和审核证明;未经市或区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的,上传资格证书以及评审表或发证机关印发的任职资格审批文件。未上传的或上传材料不完整的,不予受理申报。

其中以下省外职称属于不予认可的情形,不能用于申报晋升高一级职称:

1.根据国家规定必须通过全国统考取得的职称,有关部门违反国家全国统考规定通过当地自行评审、自行组织考试等方式核发的职称证书。

2.参加全国职称统考,但有关部门为申请人自行发放的职称证书(非国家统一样式证书)。

3.取得职称证书核发地、核发时间与申请人实际工作所在地、实际工作经历不一致,又未能提供有效说明的。

4.在广东工作期间,未经市、省两级职称管理部门委托,取得的省外职称证书。

5.申报人在取得职称时为公务员身份的(从事刑事侦察、技术侦察、审计、会计工作的在编国家公务员除外)。

6.不具备职称评审权限的评审机构核发的职称证书。

7.实行以聘代评的单位核发的职称证书或聘任证书,其专业技术职务层级和名称不符合国家职称规范的。

8.违反国家、省职称政策的其他情形的。

(九)符合专业工作岗位条件和资格申报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同时或不同时申报两个系列的职称,但不得同时或不同时申报同一系列或同一专业的两个职称。同时或不同时申报两个系列的职称,必须按资格条件的规定,分别提交申报材料,并把申报另一系列职称的评审表作为申报本系列职称的附件一并提交,不得以同样的业绩材料同时或不同时申报不同系列的职称。

(十)申报人社保缴交单位与申报单位(除人才中介外)不一致,需要提供上传单位隶属关系证明材料。

(十一)申报人填报的资历信息、提交的所有材料时效均截止于本年度12月31日,其余信息、材料时效均截止于本年度8月31日。其后取得的业绩成果、发表的论文、取得的学历(学位)证及职业资格证书等,不作为本年度评审的有效材料。学历(学位)证须提交证书扫描件。

(十二)继续教育条件按照《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几个具体问题答复口径的通知》(粤人社办〔2018〕227号)要求,申报2019年度职称评审只需提供2019年当年度(自2019年1月1日起)的继续教育材料。继续教育材料时效截至2019年10月31日,其后取得的不作为评审的有效材料。

三、市属评委会评审工作程序

(一)申请用户。

用人单位登陆深圳市人才一体化综合服务平台,申请单位用户(已在市人力资源保障局网站人才引进业务申报系统注册用户帐号的单位无需重新申请,可使用既有帐号),用人单位登陆系统后,绑定申报人的社会统一用户平台帐号。操作说明见申报网站温馨提示。申报者亦可委托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等人才中介机构代为申报。

(二)个人填写申报信息。

申报人使用个人用户和密码登陆系统,按照系统引导提示如实填报信息,并上传个人证件照片(此照片将用于资格证书,要求jpg格式,注意非JPG格式;底色为蓝色或红色,禁止使用白底照片,文件大小不超过50K)

(三)个人上传申报材料扫描件。

按照网站提示上传相关证书证明、业绩成果、论文著作等申报材料扫描件。

(四)用人单位审核并组织评前公示。

用人单位在系统对申报人提交的信息进行审核,对提交的电子材料与原件进行核对,填写单位综合评价意见(意见要求对申报人水平、能力、业绩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字数不少于150字)。核对无误后,在系统打印《2019年度推荐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人员公示名单》、《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及申报材料进行7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结束后,单位在网上申报系统打印《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情况表》,并由单位纪检(监察)或人事部门在表上如实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扫描上传到系统中。

(五)用人单位提交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受理。

用人单位在系统填报评前公示意见,并提交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受理。根据单位实际情况,若需要送主管部门审核的,还需要主管部门审核。

(六)缴纳评审费用。

申报人材料受理后,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在系统生成评审费用缴纳通知书,申报人或用人单位自行在系统打印缴费通知书,按照附件《2019年度深圳市职称评审费用缴纳说明》指引缴纳评审费用。缴费状态将会在系统实时更新。申报人必须在2019年12月13日前完成缴费,未按时缴费的申报人将不予提交评委会评审。

今年职称评审继续按《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粤人发〔2007〕35号)规定收取评审费。

(1)申报高级职称评审费:720元/人(高级评审费580元/人、答辩费140元/人)。

(2)申报中级职称评审费:450元/人。

(3)申报初级职称评审费:280元/人。

(4)部分专业系列需对申报人的论著进行鉴定的,另收每人200元的论著鉴定费。

(七)微课(说课)评价。

自2016年起,把民办技工学校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的面试及论文答辩改为进行微课或说课评价。申报人根据日常工作部门的通知按时到达指定地点参加微课(说课)评价。申报评审高级讲师或高级实习指导教师的人员必须全部进行20分钟微课或说课评价。

(八)用人单位组织评审通过人员公示。

申报人自行登陆申报网站查询评审结果。申报人员评审通过后,用人单位要按照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的要求,在网上申报系统打印评后公示材料,组织评后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单位在网上申报系统内录入公示情况和单位意见,并打印《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后公示情况表》,并由单位纪检(监察)或人事部门在表上如实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扫描上传到系统中。并提交日常工作部门。

(九)评委会评审结束后,申报人可自行登陆申报网站自助查询评审结果。2019年度评审取得职称的人员不再发放纸质证书,申报人登录《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系统》自行下载本人电子职称证书。

四、申报和审核工作要求

(一)如实填报信息提交材料。申报人要根据自己的专业技术岗位,对照国家、省的职称政策及相应资格条件,如实填报并一次性提交全部申报评审材料,材料要求准确、真实,数量质量符合资格条件和本文规定,并提交单位审核和公示。

(二)做好评前、评后双公示。申报人所在单位要认真审查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时效性。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应注明原因退回,并及时告知申报人。要按规定将申报人申报材料和单位的投诉受理部门及电话,在单位显著位置张榜或单位网站首页进行公示。其他申报材料放置在单位会议室等公共场所,以供查验。公示期间,受理信访主要由单位人事(职称)部门负责,接受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凡经受理查实存在弄虚作假和其它违规行为的申报材料一律不予报送,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对举报问题一时难以核实的,应如实注明,先行报送,但不得停止核查,核查结果应及时报送相应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单位、申报人对评前公示和评后公示情况拍照或截屏保留备查。

五、市职称主管部门建立了职称诚信档案。

凡提交虚假材料或未如实填报信息的,一经查实,取消评审通过的结果或撤销已获得的资格,将记录在个人职称评审诚信档案记录期限为3年。

六、本通知未作明确事项,按照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深圳市2019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深人社发〔2019〕63号)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技工学校教师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评价标准汇总

2.广东省技工院校教师水平评价标准相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3.2019年度深圳市职称评审费用缴纳说明

 

 

深圳市职工教育和职业培训协会

2019年11月7日 


 

附件1:

 

技工学校教师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

水平评价标准汇总

 

高级讲师水平评价标准

 

第一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评价标准适用于我省公办技工院校(包括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高技能人才实训基地)和民办技工院校(包括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以及技工教育教研机构从事教研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二条 思想品德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认真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热爱技工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教学行为规范,身心健康,教风端正,学术严谨,为人师表,具有团结协作、改革创新精神;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圆满完成本职岗位的各项工作任务。年度考核和师德考核合格(称职)以上次数不少于学历资历规定的受聘年限,其中近年(学历资历规定的受聘年限)年度考核和师德考核合格(称职)以上。

二、2 年内没有出现因工作失职而引发事故造成损失,体罚学生、变相体罚学生,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材料和剽窃、抄袭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或违反学术规范等情况。

第三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持有教师(上岗)资格证书,受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5 年以上;或者具备博士学位。

第四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达到国家和省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法规、政策的要求。

第三章专业条件

第五条 育人工作

一、技工院校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对学生进行有效的思想道德教育和职业指导,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二)担任班主任或从事学生管理工作3 年以上,经考核合格。

二、技工教育教研机构

任现职以来,承担3 次以上学生思想道德教育、职业指导、学生管理等活动或指导 2 所以上技工院校开展学生思想道德教育、职业指导、学生管理等活动,成效显著。

第六条 教学工作

任现职以来,技工院校和技工教育教研机构分别具备下列条件:

一、技工院校

(一)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了解本专业前沿动态,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手段,教学经验丰富,教书育人成绩突出。熟悉企业对人才培养的需求,能够承担企业在职职工等群体的职业培训工作。

(二)胜任本专业2 门以上课程的教学工作,能进行规范的教学设计。专任教师平均学年授课不少于360 课时;校级领导平均学年授课不少于 80 课时;兼职教师平均学年授课不少于 160课时。

(三)完成学校安排的教学工作任务,教学效果好,其中4个学期的授课学生满意度均达80%以上;承担学校公开课或示范课,其中3 次评价为优秀。

(四)专业课教师协助过企业开展技术攻关或合作研发,具有本专业相关的职业(工种)高级以上技能操作水平,且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的实践经历符合有关文件规定。文化基础课教师要到企业或社会进行调研,有2 次以上带领和指导学生进行有成效的社会实践活动。

二、技工教育教研机构

(一)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和技工教育发展动态,熟悉学校技能人才培养情况。

(二)要到学校或企业调研或实践2 次以上。专业课教师具有本专业相关的职业(工种)高级以上技能操作水平。

(三)能够承担技工院校师资培训工作;听课、评课20 课时以上。

(四)指导技工院校开展教研教改、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教材建设、课题研究或教学质量评估与诊断等工作,成效显著。

第七条 教研科研

一、任现职以来,教研科研成效显著,技工院校和技工教育教研机构分别至少具备3 项条件:

(一)技工院校

1.积极参加学校教学管理、教学改革、教学研究等工作获得地市(厅)级以上表彰。

2.主持完成学校本专业一体化课程教改工作,在教学团队中发挥骨干作用。

3.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省(部)级以上项目(课题)研究,或者主持地市(厅)级以上项目(课题)研究,通过验收;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的教科研成果获地市(厅)级以上奖励。

4.参加地市(厅)级以上本专业(工种)或相近专业(工种)技能(知识)竞赛,获省(部)级以上竞赛前5 名或获地市(厅)级竞赛前3 名。

5.指导选手参加地市(厅)级以上本专业(工种)或相近专业(工种)技能(知识)竞赛,获省(部)级以上竞赛前5 名或获地市(厅)级竞赛前3 名。

6.带领学生到企事业单位实习实训、社会实践2 期以上,成效显著;或主持过企业研究课题,帮助企业解决技术难题。

7.参加地市(厅)级以上说课、微课、示范课、教案、课件制作等比赛之一,并获得表彰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开展地市(厅)级以上精品课程或教学资源库建设,通过验收并获得表彰。

8.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编写或修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或2 门以上课程的课程标准,或完成职业标准或配套题库的开发与建设;或完成与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有关的标准、规范或规程的制(修)订,被地市(厅)级以上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采用。

9.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研究形成的教育教学改革创新的模式或方法,通过成果鉴定;或研发的仪器、设备、装置、新技术、新产品等,通过成果鉴定并实现转化和产业化,单个技术成果转让或技术服务项目交易额累计达到 10 万元或多个技术成果转让或技术服务项目转让项目交易额累计达到30 万元的,每个项目或每30 万元可作为一项业绩。

10.参编至少1 部省(部)级以上统编教材。

11.授权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1 件,或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登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2 项。以上1 至11 项若属同一成果,不可重复计算。

(二)技工教育教研机构

1.积极参加教学管理、教学改革、教学研究、教材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等工作,获得地市(厅)级以上表彰。

2.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教育、教学和咨询等专项研究2 项以上,成效显著。

3.参与省(部)级以上项目(课题)研究,或者主持地市(厅)级以上项目(课题)研究,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的教科研成果获地市(厅)级以上奖励。4.本人或指导选手参加地市(厅)级以上本专业(工种)或相近专业(工种)技能(知识)竞赛,取得优异成绩。

5.作为主要完成人制订地市(厅)级以上说课、微课、示范课、教案、课件制作等比赛之一的技术文件。

6.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制订与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有关的政策文件1 项以上;或撰写高水平的调研报告2 篇。

7.承担地市(厅)级以上师资专项培训授课3 次以上,效果较好。

8.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编写或修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或2 门以上课程的课程标准,或完成职业标准或配套题库的开发与建设;或完成与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有关的标准、规范或规程的制(修)订,被地市(厅)级以上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采用。

9.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研究形成的教育教学改革创新的模式或方法,通过成果鉴定;或研发的仪器、设备、装置、新技术、新产品等,通过成果鉴定并实现转化和产业化,单个技术成果转让或技术服务项目交易额累计达到 10 万元或多个技术成果转让或技术服务项目转让项目交易额累计达到30 万元的,每个项目或每30 万元可作为一项业绩。

10.参编至少1 部省(部)级以上统编教材,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编撰教育教学研究文集2 部以上,并公开出版。

11.授权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1 件,或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登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2 项。以上1 至11 项若属同一成果,不可重复计算。

二、任现职期间,撰写与本专业工作相关论文著作,至少具备下列1 项条件:

(一) 参与撰写并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1 部。

(二) 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发行的专业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1 篇。

(三)独立完成3000 字以上的专项技术报告1 篇,经实践证明确有成效。

第八条 示范引领

任现职以来,技工院校和技工教育教研机构分别具备下列条件:

一、技工院校

(一)具有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教学改革创新中取得比较突出的成绩。

(二)在教学团队中发挥骨干作用,能够带领团队积极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实训室建设或技能竞赛等工作,对推动学校专业建设发挥重要作用。

(三)在培养指导青年教师开展教学教研或班主任工作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取得了明显成效,能够指导青年教师开展学生社团、第二课堂等活动。

二、技工教育教研机构

(一)积极组织开展教研教改活动,取得明显成效。

(二)指导青年教研员或兼职教研员开展业务工作,成效显著。

(三)能带领团队开展教研教改、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教材建设等工作,对推动技工教育内涵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第四章 破格条件

第九条 任现职以来,本人获得或指导学生获得世界技能大赛优胜奖以上,担任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负责人,获得省(部)级表彰的劳动模范、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可直接申报本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评价标准由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相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见附录。


 

高级实习指导教师水平评价标准

 

第一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评价标准适用于我省公办技工院校(包括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高技能人才实训基地)和民办技工院校(包括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二条 思想品德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认真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热爱技工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教学行为规范,身心健康,教风端正,学术严谨,为人师表,具有团结协作、改革创新精神;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圆满完成本职岗位的各项工作任务。年度考核和师德考核合格(称职)以上次数不少于学历资历规定的受聘年限,其中近年(学历资历规定的受聘年限)年度考核和师德考核合格(称职)以上。

二、2 年内没有出现因工作失职而引发事故造成损失,体罚学生、变相体罚学生,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材料和剽窃、抄袭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或违反学术规范等情况。

第三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持有教师(上岗)资格证书,并受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5 年以上;或者具备博士学位。

第四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达到国家和省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法规、政策的要求。

第三章 专业条件

第五条 育人工作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对学生进行有效的思想道德教育和职业指导,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二、担任班主任或从事学生管理工作3 年以上,经考核合格。

第六条 教学工作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扎实的专业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掌握本专业工作过程或技术流程,教学经验丰富,教学业绩显著,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能够承担企业在职职工等群体的职业培训工作。

二、胜任本专业实习课和工艺课教学工作,能进行规范的教学设计。专任教师平均学年授课不少于600 课时;兼职教师平均学年授课不少于240 课时。

三、完成学校安排的教学工作任务,教学效果好,其中4 个学期的授课学生满意度均达80%以上;承担学校公开课或示范课,其中3 次评价为优秀。

四、指导过实验、实训、顶岗实习、社会调查或毕业设计等教学工作,或承担过预备技师以上毕业课题指导工作,成效比较突出。

五、熟练掌握企业生产、服务流程,熟悉企业对人才培养的需求,能够协助过企业开展技术攻关和合作研发,具有相关职业(工种)高级技师技能操作水平,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经历符合有关文件规定。

第七条 教研科研

一、任现职以来,教研科研成效显著,至少具备下列3 项条件:

(一)积极参加教学管理、教学改革、教学研究等工作,获得地市(厅)级以上表彰。

(二)主持完成学校本专业一体化课程教改工作,在教学团队中发挥骨干作用。

(三)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省(部)级以上项目(课题)研究,或者主持地市(厅)级以上项目(课题)研究,通过验收;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的教科研成果获地市(厅)级以上奖励。

(四)参加地市(厅)级以上本专业(工种)或相近专业(工种)技能(知识)竞赛,获省(部)级以上竞赛前5 名或获地市(厅)级竞赛前3 名。

(五)指导选手参加地市(厅)级以上本专业(工种)或相近专业(工种)技能(知识)竞赛,获省(部)级以上竞赛前5名或获地市(厅)级竞赛前3 名。

(六)带领学生到企事业单位实习实训、社会实践2 期以上,成效显著;或主持过企业研究课题,帮助企业解决技术难题。

(七)参加地市(厅)级以上说课、微课、示范课、教案、课件制作比赛之一,获得表彰;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开展地市(厅)级以上精品课程或教学资源库建设,通过验收并获得表彰。

(八)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职业标准或配套题库的开发与建设,或完成与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有关的标准、规范或规程的制(修)订,被地市(厅)级以上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采用。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研发的仪器、设备、装置或研发的本专业新技术、新产品,通过成果鉴定。

(九)参编至少1 部省(部)级以上统编教材;或撰写具有较大价值的本专业论文2 篇,均为第一作者。

(十)授权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1 件,或在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登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中取得2 项。

(十一)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研发的技术(产品)实现转化和产业化,单个技术成果转让或技术服务项目交易额累计达到10 万元或多个技术成果转让或技术服务项目交易额累计达到30万元的,每个项目或每30 万元可作为一项业绩。

以上(一)至(十一)项若属同一成果,不可重复计算。

二、任现职期间,独立撰写与本专业工作相关的专项技术报告1 篇。

第八条 示范引领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强的组织和开展实习教学研究和技术革新能力,并取得突出的成果,技能人才培养经验丰富。

二、在教学团队中发挥带头人作用,能够带领团队积极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实训室(实验室)建设或技能竞赛等工作,对推动学校专业建设发挥重要作用。

三、在培养指导青年教师提高技能水平和实习教学能力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取得了明显成效。

第四章 破格条件

第九条 任现职以来,本人获得或指导学生获得世界技能大赛优胜奖以上,担任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负责人,获得省(部)级表彰的劳动模范、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可直接申报本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评价标准由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相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见附录。


 

讲师水平评价标准

 

第一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评价标准适用于我省公办技工院校(包括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高技能人才实训基地)和民办技工院校(包括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以及技工教育教研机构从事教研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二条 思想品德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认真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热爱技工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教学行为规范,身心健康,教风端正,学术严谨,为人师表,具有团结协作、改革创新精神;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圆满完成本职岗位的各项工作任务。年度考核和师德考核合格(称职)以上次数不少于学历资历规定的受聘年限,其中近年(学历资历规定的受聘年限)年度考核和师德考核合格(称职)以上。

二、2 年内没有出现因工作失职而引发事故造成损失,体罚学生、变相体罚学生,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材料和剽窃、抄袭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或违反学术规范等情况。

第三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并受聘初级专业技术职务4 年以上;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并受聘初级专业技术职务2 年以上。且持有教师(上岗)资格证书。

第四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达到国家和省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法规、政策的要求。

第三章 专业条件

第五条 育人工作

一、技工院校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对学生进行有效的思想道德教育和职业指导,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二)担任班主任或从事学生管理工作2 年以上,经考核合格。

二、技工教育教研机构

任现职以来,承担2 次以上学生思想道德教育、职业指导、学生管理等活动或指导 1 所以上技工院校开展学生思想道德教育、职业指导、学生管理等活动,成效较好。

第六条 教学工作

任现职以来,技工院校和技工教育教研机构分别具备下列条件:

一、技工院校

(一)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掌握本专业的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理和教学方法,教学经验比较丰富,了解企业对人才培养的需求。能够承担职业培训任务。

(二)胜任本专业1 门以上课程的教学工作,能进行规范的教学设计。专任教师平均学年授课不少于360 课时;校级领导平均学年授课不少于 80 课时;兼职教师平均学年授课不少于 160课时。

(三)完成学校安排的教学工作任务,教学效果好,其中2个学期的授课学生满意度均达80%以上;承担学校公开课,其中1 次评价为优秀。

(四)专业课教师必须具有本专业相关的职业(工种)中级

以上技能水平,且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的实践经历符合有关文

件规定。文化基础课教师有1 次以上带领和指导学生进行有成效的社会实践活动。

二、技工教育教研机构

(一)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和技工教育发展动态,熟悉学校技能人才培养情况。

(二)要到学校或企业调研或实践1 次以上。专业课教师必须具有本专业相关的职业(工种)中级以上技能水平。

(三)有参与技工院校师资培训工作的经历;听课、评课20课时以上。

(四)参与指导技工院校开展教研教改、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教材建设、课题研究或教学质量评估与诊断等工作,成效较好。

第七条 教研科研

一、任现职以来,教研科研成效较好,技工院校和技工教育教研机构分别至少具备2 项条件:

(一)技工院校

1.积极参加教学管理、教学改革、教学研究等工作,获得校级以上表彰。

2.完成校级以上项目(课题)研究1 项,或参与完成的教科研成果获校级以上奖项1 项。

3.本人或作为教练所指导的选手参加地市(厅)级以上本专业(工种)或相近专业(工种)技能(知识)竞赛,获地市(厅)级以上竞赛前5 名。

4.带领学生到企事业单位实习实训、社会实践1 期以上,成效较好。

5.参加校级以上说课、微课、示范课、教案、课件制作等比赛之一,并获得表彰。

6.参与校级以上精品课程或教学资源库建设,通过验收并获得表彰。

7.参与编写或修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或1 门以上课程的课程标准,或参与完成职业标准或配套题库的开发与建设;或参与完成与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有关的标准、规范或规程的制(修)订,被地市(厅)级以上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采用。

8.参与研发的仪器、设备或装置等,通过成果鉴定并应用,成效明显。

9.申请本专业相关发明专利 1 件,或授权实用新型专利 1件,或授权外观设计专利1 件,或登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1 项。

10.参与研发的技术(产品)实现转化和产业化,单个技术成果转让或技术服务项目交易额累计达到6 万元或多个技术成果转让或技术服务项目交易额累计达到20 万元的,每个项目或每20 万元可作为一项业绩。

以上1 至10 项若属同一成果,不可重复计算。

(二)技工教育教研机构

1.积极参加教学管理、教学改革、教学研究、教材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等工作,获得表彰。

2.参与教育、教学和咨询等专项研究2 项以上,成效较好。 3.参与完成的教科研成果获得奖励,或参与完成的项目(课题)研究,通过验收。

4.参与制订地市(厅)级以上说课、微课、示范课、教案、课件制作等比赛之一的技术文件。

5.撰写较高水平的调研报告1 篇。

6.参与制订与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有关的政策文件 1 项以上。

7.参与编写或修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或1 门以上课程的课程标准,或参与完成职业标准或配套题库的开发与建设;或参与完成与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有关的标准、规范或规程的制(修)订,被地市(厅)级以上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采用。

8.参与研发的仪器、设备或装置等,通过成果鉴定并应用,成效明显。

9.参与编撰教育教学研究文集1 部以上,并公开出版。

10.申请本专业相关发明专利1 件,或实用新型专利1 件,或外观设计专利1 件,或登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1 项。

以上1 至10 项若属同一成果,不可重复计算。

二、任现职期间,撰写与本专业工作相关论文著作,至少具备下列1 项条件:

(一) 独立撰写本专业论文1 篇。

(二) 独立完成专项技术报告1 篇。

第八条 示范引领

任现职以来,技工院校和技工教育教研机构分别具备下列条件:

一、技工院校

(一)积极组织参加教研教改活动,取得一定成效。

(二)在教学团队中发挥骨干作用,能够积极开展教育教学改革或实训室建设或技能竞赛等工作,对推动学校专业建设发挥一定作用。

(三)在指导学生社团、第二课堂等方面经验丰富,成效明显。

二、技工教育教研机构

(一)指导青年教研员或兼职教研员开展业务工作,成效明显。

(二)参与开展教研教改、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教材建设等工作,对推动技工教育内涵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第四章 破格条件

第九条 任现职以来,获得地市(厅)级表彰的劳动模范、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可直接申报本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评价标准由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相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见附录。


 

一级实实习指导教师水平评价标准

 

第一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评价标准适用于我省公办技工院校(包括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高技能人才实训基地)和民办技工院校(包括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二条  思想品德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认真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热爱技工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教学行为规范,身心健康,教风端正,学术严谨,为人师表,具有团结协作、改革创新精神;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圆满完成本职岗位的各项工作任务。年度考核和师德考核合格(称职)以上次数不少于学历资历规定的受聘年限,其中近年(学历资历规定的受聘年限)年度考核和师德考核合格(称职)以上。

二、2 年内没有出现因工作失职而引发事故造成损失,体罚学生、变相体罚学生,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材料和剽窃、抄袭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或违反学术规范等情况。

第三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持有教师(上岗)资格证书,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学历,受聘初级专业技术职务5 年以上。

二、具备大学专科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受聘初级专业技术职务4 年以上。

三、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受聘初级专业技术职务 3 年以上。

四、具备硕士学位,受聘初级专业技术职务2 年以上。

第四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达到国家和省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法规、政策的要求。

第三章   专业条件

第五条  育人工作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对学生进行有效的思想道德教育和职业指导,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二、担任班主任或从事学生管理工作2 年以上,经考核合格。

第六条  教学工作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掌握本专业的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理和教学方法,能够将弘扬工匠精神贯穿教学过程中,教学经验比较丰富,教学效果比较好。

二、了解本专业工作过程或技术流程,能够进行规范的教学设计和胜任本专业实习课和工艺课教学工作。专任教师平均学年授课不少于600 课时;兼职教师平均学年授课不少于240 课时。

三、完成学校安排的教学工作任务,教学效果好,其中2 个学期的授课学生满意度均达80%以上;承担学校公开课,其中1次评价为优秀。

四、了解企业对人才培养的需求,具有相关职业(工种)技师上技能操作水平,且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经历符合有关文件规定。

五、能够承担职业培训任务。

第七条  教研科研

一、任现职以来,教研科研成效较好,至少具备下列 2 项条件:

(一)积极参加教学管理、教学改革、教学研究等工作,获得校级以上表彰。

(二)主持或参与学校该专业一体化课程教改工作,在教学团队中发挥重要作用。

(三)完成校级以上项目(课题)研究1 项,或参与完成的教科研成果获校级以上奖项1 项。

(四)本人或指导选手参加地市(厅)级以上本专业(工种)或相近专业(工种)技能(知识)竞赛,获地市(厅)级以上竞赛前5 名。

(五)带领学生到企事业单位实习实训、社会实践1 期以上,成效较好。

(六)参加校级以上说课、微课、示范课、教案、课件制作比赛之一,获得表彰;或参与校级以上精品课程或教学资源库建设,通过验收并获得表彰。

(七)参与完成职业标准或配套题库的开发与建设;或参与完成与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有关的标准、规范或规程的制(修)订,被地市(厅)级以上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采用。

(八)参与研发的仪器、设备或装置等,通过成果鉴定并应用,成效明显;或参与企业研究课题,帮助企业解决技术难题,成效较好。

(九)申请本专业相关发明专利1 件,或授权实用新型专利1 件,或授权外观设计专利1 件,或登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1 项。

(十)参与研发的技术(产品)实现转化和产业化,单个技术成果转让或技术服务项目交易额累计达到6 万元或多个技术成果转让或技术服务项目交易额累计达到20 万元的,每个项目或每20 万元可作为一项业绩。

以上(一)至(十)项若属同一成果,不可重复计算。

二、任现职期间,独立撰写与本专业工作相关的专项技术报告1篇。

第八条  示范引领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积极组织参加教研教改活动,取得一定成效。

二、在教学团队中发挥骨干作用,能够积极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实训室(实验室)建设或技能竞赛等工作,对推动学校专业建设发挥一定作用。

三、在培养和指导生产实习指导教师提高技能水平和实习教学能力方面做出一定成绩。

第四章  破格条件

第九条  任现职以来,获得地市(厅)级表彰的劳动模范、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从企业直接录用的具有工作经验的高技能人才,可直接申报本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评价标准由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相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见附录。


 

助理讲师水平评价标准

 

第一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评价标准适用于我省公办技工院校(包括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高技能人才实训基地)和民办技工院校(包括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以及技工教育教研机构从事教研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二条  思想品德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认真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热爱技工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教学行为规范,身心健康,教风端正,学术严谨,为人师表,具有团结协作、改革创新精神;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圆

满完成本职岗位的各项工作任务。年度考核和师德考核合格(称职)

以上次数不少于学历资历规定的受聘年限,其中近年(学历资历规定的受聘年限)年度考核和师德考核合格(称职)以上。

二、2 年内没有出现因工作失职而引发事故造成损失,体罚学生、变相体罚学生,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材料和剽窃、抄袭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或违反学术规范等情况。

第三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持有教师(上岗)资格证书,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见习期1 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具备硕士学位。

第四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达到国家和省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法规、政策的要求。

第三章  专业条件

第五条  育人工作

一、技工院校

任现职以来,能对学生进行有效的思想道德教育和职业指导,引导学生健康成长,基本胜任班主任工作。

二、技工教育教研机构

任现职以来,参与组织开展1 次以上或指导1 所以上技工院校开展学生思想道德教育、职业指导、学生管理等活动,成效较好。

第六条  教学工作

任现职以来,技工院校和技工教育教研机构分别具备下列条件:

一、技工院校

(一)基本掌握教育学生的原理和方法,了解任教专业的基本概况,具有所教学科必备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课程设计合理。

(二)胜任本专业课程的教学工作,教学效果较好。专业课

教师必须具有相关职业(工种)初级以上技能水平。

二、技工教育教研机构

(一)听课、评课10 课时以上。

(二)积极参与组织区域性的教师培训、经验交流、教学研讨、课堂示范、学术年会等活动,独立撰写经验总结材料或案例。专业课教师必须具有相关职业(工种)初级以上技能水平。

第七条  教研科研

任现职以来,技工院校和技工教育教研机构分别具备下列条件:

一、技工院校

(一)积极参加教学管理、教学改革、教学研究等工作,提交见习1 年期间的教案。

(二)任现职期间,能结合教学实际进行教学反思与总结,提交独立撰写本专业教学经验总结1 篇。

二、技工教育教研机构

(一)积极参加教研教改等工作,能独立承担教学研究工作任务。

(二)任现职期间,能结合实际进行反思和总结,提交独立撰写的本专业教学研究经验总结1 篇。

第四章  附   则

第八条  本评价标准由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相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见附录。


 

二级实习指导教师水平评价标准

 

第一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评价标准适用于我省公办技工院校(包括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高技能人才实训基地)和民办技工院校(包括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二条  思想品德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认真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热爱技工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教学行为规范,身心健康,教风端正,学术严谨,为人师表,具有团结协作、改革创新精神;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圆满完成本职岗位的各项工作任务。年度考核和师德考核合格(称职)以上次数不少于学历资历规定的受聘年限,其中近年(学历资历规定的受聘年限)年度考核和师德考核合格(称职)以上。

二、2 年内没有出现因工作失职而引发事故造成损失,体罚学生、变相体罚学生,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材料和剽窃、抄袭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或违反学术规范等情况。

第三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持有教师(上岗)资格证书,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学历,受聘三级实习指导教师职务3 年以上。

二、具备大学专科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受聘三级实习指导教师职务2 年以上。

三、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见习期1 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受聘三级实习指导教师职务 1 年以上。

四、具备硕士学位。

第四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达到国家和省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法规、政策的要求。

第三章 专业条件

第五条  育人工作

任现职以来,能对学生进行有效的思想道德教育和职业指导,引导学生健康成长,基本胜任班主任工作。

第六条  教学工作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基本掌握本专业知识、技能和生产实习教学法,掌握本专业相关职业(工种)各种工具、设备结构原理以及文明生产、安全操作规程,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知识,有一定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能够在教学过程中弘扬工匠精神,教学效果较好。

二、胜任本专业实习课程的教学工作,教学效果良好。具有相关职业(工种)高级以上技能操作水平。

第七条  教研科研

一、任现职以来,积极参加实习教学管理、教学改革、教学研究等工作,提交近2 年的教案。

二、任现职期间,能结合实习教学实际进行教学反思与总结,提交独立撰写本职业(工种)实习教学经验总结1 篇。

第四章 附  则

第八条  本评价标准由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相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见附录。


 

三级实习指导教师水平评价标准

 

第一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评价标准适用于我省公办技工院校(包括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高技能人才实训基地)和民办技工院校(包括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二条  思想品德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认真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热爱技工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教学行为规范,身心健康,教风端正,学术严谨,为人师表,具有团结协作、改革创新精神;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圆满完成本职岗位的各项工作任务。年度考核和师德考核合格(称职)以上次数不少于学历资历规定的受聘年限,其中近年(学历资历规定的受聘年限)年度考核和师德考核合格(称职)以上。

二、2 年内没有出现因工作失职而引发事故造成损失,体罚学生、变相体罚学生,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材料和剽窃、抄袭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或违反学术规范等情况。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持有教师(上岗)资格证书,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学历,大学专科学历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见习1 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第四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达到国家和省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法规、政策的要求。

第三章  专业条件

第五条  育人工作

基本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能够对学生进行思想道德教育和职业指导,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第六条  教学工作

一、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知识,基本掌握本职业的相关知识、技能和生产实习教学法,能够承担本专业(工种)部分实习教学工作。

二、了解本专业相关职业(工种)各种工具、设备结构原理以及文明生产、安全操作规程,基本了解企业对人才培养的需求。具有相关职业(工种)中级以上技能操作水平。

三、见习期间,能承担1 门实习课程的教学工作,提交一年的教案。

第四章  附  则

第七条    本评价标准由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相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见附录。


 

附件2:

 

广东省技工院校教师水平评价标准

相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1.本专业:指申报的专业。

2.本资格:分别指广东省技工院校正高级讲师、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高级讲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讲师、一级实习指导教师、助理讲师、二级实习指导教师、三级实习指导教师职称。

3.学历、学位:指国家承认的学历、学位。

4.资历:指从被聘为现层级专业技术职务之日起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在此期间全脱产学习或休产假者,扣除学习或产假的时间。资历计算截至申报当年8 月31 日。不同系列职称之间的晋升,需按现行转系列规定执行。

5.凡贯有“以上”“不少于”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如“2门以上”含“2 门”,“地级市以上”含“地级市”,“不少于 20 课时”含“20 课时”。

6.任现职:指被聘的专业技术职务。

7.职业培训机构、高技能人才实训基地:指由人社部门批准设立并管理的职业培训机构和高技能人才实训基地。

8.技工教育教研机构人员:指在省(市、县)级教研机构中专门从事教研工作的人员。

9.专任教师:具有教师(上岗)资格,专门从事教学工作的人员。

10.兼职教师:具有教师(上岗)资格,以部分时间担任学校教学工作的人员。包含担任班主任的教师。

11.校级领导:指学校的正、副校长,正、副书记。

12.班主任:指全面负责一个班学生的思想、学习、健康和生活等工作的教师。心理健康教育专职教师享受班主任同等待遇。

13.从事学生管理工作人员:指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学校学生管理部门或团委主要负责人。

14.授课学生满意度:指由所在学校组织,存入学校教学管理档案的学生满意度测评。

15.学校公开课或示范课:指学校教学管理部门统一组织,面向全校,各类教师均可参加的公开课或示范课。

16.地市(厅)级:指行政区划为地级市以上市(含顺德区)。

17.系统掌握:指熟知并能应用自如。

18.掌握:指充分理解并能较好地应用。

19.主持:指对课题或项目全面负责,负责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完成和解决有关难点问题,负责协调整个项目的工作的人员。以项目计划任务书或有关文件为依据。

20.主要完成人:指在完成技术项目(技术工作任务)中的项目(任务)责任人及承担关键或重要技术任务的分项技术主管或技术骨干。从事辅助性工作任务的人员,不能视为主要完成人。国家级项目中,该项目完成人中前8 名;省(部)级项目中,该项目完成人中前5 名;市(厅)级项目中,该项目完成人中前3 名。

21.项目(课题):指国家、省(部)、地市(厅)、县(区)及本单位下达或合同规定的教科研或技术开发任务。要求有中期检查报告或成果鉴定或结题报告。课题的资格审查以评委会最后审定为准。

22.统编教材:指由省(部)级教育专门机构组织编写且统一使用的教材。

23.发明专利:指已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外专利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发明专利。

24.项目交易额:指项目开发、项目转让、项目咨询或项目服务的成交额。

25.第一作者:指本专业学术论文或学术专著(译著)的具体组织者,对该论文、著作(译著)的学术、技术问题起主要把关作用。

26.学术专著:指具有特定的研究对象、能准确反映研究对象规律,并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系统的、属作者创造性思维的专著。要求具有较高学术价值(学术水平需由评委会专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评定)并取得国际标准书号(ISBN 书号)。凡文章汇编、资料手册、一般编译著作、作品集、普通教材、普通工具书不能视为学术专著。

27.译著:将用外语(汉语)写成的著作译成汉语(外语)的著作。

28.论文:指通过逻辑论述,阐明作者的学术观点,回答学科发展及实际工作问题的文章,应包括论题(研究对象)、论点(观点)、论据(根据)、结论、参考文献等内容。其学术水平(价值)由评委会专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评定。凡对事业或业务工作现象进行一般描述、介绍、总结、报道的文章,不能视为论文。所有论文的清样稿或录用通知(证明)不能作为巳发表的依据。

29.核心期刊:指被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或南京大学CSSCI 收录的期刊。


附件3:

 

2019年度深圳市职称评审费用缴纳说明

 

一、缴费标准

职称评审继续按《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粤人发〔2007〕35号)规定收取评审费。

1.申报高级职称评审费:720元/人(高级评审费580元/人、答辩费140元/人)。

2.申报中级职称评审费:450元/人。

3.申报初级职称评审费:280元/人。

4.部分专业系列需对申报人的论著进行鉴定的,另收每人200元的论著鉴定费。

5.建筑工程、路桥工程、铁道交通工程、标准化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实行以考代评和考评结合,笔试作为评审的一个环节,收取考务费100元/人;考试合格人员经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审验符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的,按初级180元/人、中级350元/人、高级620元/人补足评审费用。

二、缴费方式

申报人在系统自行打印缴费通知书,根据通知书的说明缴费。目前,申报人可以通过网上银行在线支付缴费(优先使用同行转帐)或银行柜台缴费,暂不支持微信、支付宝等在线支付方式缴费。

1.市属各评委会申报职称评审业务由窗口缴费调整为自助缴费方式。

2.自助缴费方式,即申报人或申报单位自行在申报系统“打印缴费通知书”,根据缴费通知书提示说明,使用网上银行转帐(建议优先使用同行转帐),或到银行柜台现金缴费、转帐等方式缴费。

3.自助缴费方式目前暂不支持支付宝、微信等支付、转帐方式。

4.缴费过程若有疑问,请拨打缴费通知书上面的咨询电话。

三、平安银行网上缴费说明(支持其他银行卡)

https://ebank.sdb.com.cn/corporbank/SZNT_Index.do?orderId=|

特别说明:鉴于往年经验,建议申报人使用柜台缴费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