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2年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评估工作的通知

2012-02-21

 

深人社发〔2011〕219号

 

 

关于开展2012年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评估工作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局,光明、坪山新区社会建设局,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规范办学,促进民办职业培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现决定2012年对我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开展评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目的

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科学的评估,是规范机构管理,提高培训质量,促进发展的重要手段。通过两年一次评估,推动职业培训机构的改革,增强其适应市场的能力;促使职业培训机构进一步明确办学思想,总结办学经验,提高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进一步加强对职业培训机构的综合管理,规范办学行为,促进职业培训机构的发展,促进培训市场的不断规范和健康发展。

二、评估对象和内容

(一)评估对象。凡在2011年9月30日之前取得市、区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办学许可并进行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均须参加评估。

(二)评估内容。根据《深圳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评估标准和评分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评估标准》),对培训机构的办学条件、办学水平、教学质量以及依法办学和诚信体系建设等情况进行评估。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评估级别分为A级、B级、C级等3个级别,A级最高,C级最低。评估标准总分100分,60分为合格。

三、评估组织

(一)成立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分别成立评估工作领导小组,按照谁审批、谁评估的原则,分别负责审批范围内的评估工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筹组织全市的评估工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市职业培训协会具体承担市属培训机构的评估工作,并对各区的评估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协调。市、区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分别确定联络员,负责与市职业培训协会就评估工作做好联络。

(二)成立评估专家组。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分别成立评估专家组,对其所管理的职业培训机构实施评估。

市属、区属专家组成员均不少于7名(含组长1名)。专家成员须满足《深圳市职业培训机构评估专家任职条件、认定办法及工作守则》所要求的条件。市属专家组由市职业培训协会负责推荐组成;各区专家组由各区局分别推荐组成。

(三)评估经费。评估经费由市、区人力资源部门按各自经费来源渠道予以解决。

四、评估安排

评估工作包括前期准备、培训、自评、评估、审核、公告等阶段。整体评估工作于2012年5月1日前完成。

(一)前期准备。包括拟定评估方案、通知、评估标准及评分表、评估申报审批表和编印培训教材等准备工作。

(二)培训阶段。对评估专家组成员、各区职业能力建设部门评估工作有关人员集中培训,解读评估标准和注意事项;对培训机构负责评估工作的有关人员集中培训,解读评估标准,学习评估指南。

(三)自评阶段。各机构根据《评估标准》,对照本机构实际进行自评。在自评基础上客观申报评估级别,填写《深圳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评估申报审批表》(附件2)和《深圳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评估标准和评分表》各一式四份,按管理隶属关系,分别报市、区人力资源保障部门。

(四)评估阶段。按管理隶属关系分别由市、区专家组对培训机构进行实地评估;培训机构数量较少,暂没有条件单独成立评估专家组的相关区及新区,可委托市属专家组负责评估其所管辖的培训机构,评估经费仍由各区承担。

(五)审核阶段。市评估领导小组组织相关人员及专家组成员对全市职业培训机构评估结果进行审核认定。

(六)公告阶段。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审核认定结果在网站公示,公示后无异议的,公告评估结果。

五、有关措施

(一)评估工作是加强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市、区人力资源部门职业培训机构管理业务部门和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确保质量,达到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发展的目的。

(二)建立和完善准入与退出机制。对评估不合格的机构,人力资源部门应责令其在半年期限内整改;整改期满经复评,仍达不到C级合格标准的,由审批机关取消办学资格。

(三)各培训机构应正确对待评估工作,本着实事求是,以评估促发展的态度,做好相应工作,确保评估顺利进行。评估专家应遵守《评估专家守则》,公平公正,客观评价。

特此通知。

 

 

附件:点击下载

2012年深圳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评估标准及评分表.doc

2012深圳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评估申报审批表.doc

 

 

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联系人: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倪瑾,电话:25942980)

市职业培训协会任育荣,电话:82998187)